德州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2007-9-8 9:23:12 点击次数:
1 目的及范围
1.1 根据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和《关于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函[2005]24号)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在进口环节中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结合德州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德州局辖区内进口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且符合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条件的产品,须办理《免办证明》。检验检疫机构凭《免办证明》接受报检。
2 职责
2.1 德州局检务与综合业务科(以下简称检务科)负责组织实施《免办证明》办理工作,受理企业申请,初审和签发《免办证明》。
2.2 德州局轻纺机电科负责审核有关免办申请材料,签署办理意见,对免办产品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抽查。
3 工作程序
3.1《免办证明》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3.2申请办理《免办证明》的申请人,向德州检验检疫局检务科提出申请,填写《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及办理《免办证明》所需提交的材料(见附件4)一套。
3.3检务科接受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提交轻纺机电科。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之申请人要求其进行更改。
3.4轻纺机电科接收检务科提交的《免办证明》申请材料后,按照《关于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函[2005]24号)等文件的要求,对照2005年第3号公告第二条第1、2、3、4、5、6、7、8款规定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免办要求,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要求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报检务科签发《免办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交检务科退回申请人。
3.5检务科根据轻纺机电科意见签发《免办证明》,应要求申请人在领取《免办证明》时办理签收手续。
3.6检务科应于每月25日前通过OA系统向省局认证处上报当月本局签发的《免办证明》的数量。
4 监督管理
4.1轻纺机电科应当加强对获得《免办证明》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并及时将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向检务科通报。
4.2检务科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对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办证明》的、获得《免办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承诺到签发《免办证明》的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而没有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人,要采取加严审查资料、加强后续监管或不予办理《免办证明》。
4.3检务科对申请《免办证明》的机构可进行分级管理,对于资质良好的机构可给予放宽《免办证明》有效期等优惠待遇。
4.4签发的《免办证明》的编号原则如下:M+372200+年代号(2)位+6位顺序号。《免办证明》应注明有效期,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零部件的,《免办证明》有效期同海关手册有效期;其他情况有效期为30天。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的,海关手册到期后,如果免办产品仍未进口完毕,可以向检务科申请延期。申请《免办证明》延期需提供的材料有: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表》、 延期后的海关手册复印件和原《免办证明》原件。
4.5检务科应当保存申请人所提供的《免办证明》申请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8个月。
4.6《免办证明》核销完毕(结存数为“0”)后自动作废,并由检务综合科负责回收。
本细则由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和记录
附件:1、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格式)
2、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证明审批流程图
3、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证明申请表
4、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
证证明需提供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