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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口蔬菜种植基地登记备案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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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8 6:34:06              点击次数: 

 

山东出口蔬菜种植基地登记备案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蔬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出口蔬菜的安全卫生质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山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境内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的蔬菜基地的备案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分支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出口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备案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备案基地管理工作应与风险分析评估工作相结合,切实控制出口产品安全卫生方面的风险。对高风险的出口蔬菜平中,基地条件必须达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管理措施必须从严控制;对其他蔬菜品种,基地条件必须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标准。

高风险出口蔬菜品种种类,目前为输往日本和新加坡的菠菜、茼蒿、韭菜、葱、紫苏叶、香菜以及国外对药物残留限量有明确规定的蔬菜等。对高风险蔬菜品种采取动态管理,由省局征求专家意见后定期予以公布和调整。

 

第二章        基地备案条件

 

第五条  基地申报的基本条件:

1、企业申报的蔬菜种植基地面积100亩左右;

2、申报企业对基地具有合法的管理权限;

3、基地周围环境无污染源,土壤、环境和灌溉水源条件等同于国家无公害蔬菜的用地标准,提供有效的土壤、水质检测报告;

4、每个基地至少设有一名经检验检疫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植保员。

5、申报企业有农药使用管理制度和田间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记录。

第六条  高风险出口蔬菜的种植基地,除具备第五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基地必须由申报企业实施直接管理,或者是经国际国内权威认证的有机蔬菜种植基地;

2、基地连片种植,基地四周设置有效的隔离网,建立植保员工作室;

3、企业设有独立的基地管理部门,有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农药的采购、核销、保管、发放、登记和使用指导。有专门农药储存仓库;

4、有健全的农药、化肥管理制度,采购渠道固定。有药品成分说明书,有生产单位的检验或企业对其成分检测结果合格报告;

5、有完善的农残检测监控机构,具有自检自控所必须的仪器设备,能够对原料及其产品进行准确检测;

6、对出口蔬菜建立溯源体系。原料收购、产品生产加工、检测及装运出库等相关记录和标记都应相衔接。产品包装上的追溯标记全省统一为:生产日期+基地编号。

 

第三章        基地备案程序

 

第七条  出口蔬菜企业应当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口蔬菜基地检验检疫卫生备案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合法管理基地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如经过公证的基地使用或承包的有效证明、租地合同或农民签订蔬菜种植合同的复印件等。

(二)基地负责人、基地植保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基地安全用药管理制度、田间管理制度及蔬菜溯源制度等相关材料;

(四)基地土壤和水质的有效检测报告;

(五)蔬菜基地平面图,平面图绘制详细,注明基地位置和面积,并由企业对地块进行编号,不连片地块不得同号。

第八条  检验检疫局受理基地备案申请后,应在15日内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基地备案的编号按照通过考核的申报企业顺序发放。

第九条  已取得基地登记备案资格的出口蔬菜基地,需要增加减少基地面积或变更备案基地的,出口企业应重新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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