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境植物源性饲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案(试行)
—————————————————————————————————————————————————————————— 2008-1-12 22:56:44 点击次数:
为做好出境植物源性饲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出境植物源性饲料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 本方案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山东出境植物源性饲料(包括单一饲料、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各类饲料药物、矿物质添加剂和饵料、饲用植物源性蛋白等)的注册登记、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二、注册登记范围
生产出境植物源性饲料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三、出境饲料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
申请出境植物源性饲料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山东出境植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等(要核实原件后复印);
4、省级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核发的饲料药物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件(要核实批准文件原件后复印);
5、产品说明书:包括产品成分,用途等相关信息;
6、饲料中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矿物质添加剂和动植物性饲料原料为进口产品的,应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7、企业地理示意图,要求标注在县或地(市)级地图上;
8、企业平面图,要求标注企业的路径、原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实验室等重要信息;
9、技术、质量负责人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资格证明(要核实原件后复印);
10、质量管理(保证)手册或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管理制度等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产品溯源、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企业各种规章制度等信息;
11、工艺流程图、生产工艺关键部位图片资料;
12、提供原料的供货商名单及生产企业与供货商签订的有关原料收购合约复印件(要核实原件后复印);
13、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对申请注册登记企业的考核
申请注册登记企业所在地分支局负责按下列步骤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
(一)对企业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二十工作日内,依据《山东出境植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考核认可条件》(附表2)对企业进行考核。
(三)对考核合格的企业,颁发《山东出境植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附表3),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同时将企业名单报省局动植处,内容包括:注册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注册编号、农业主管部门的饲料批准文号、饲料商品名称及主要成分、用途或者使用对象;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及时下达《山东出境植物源性饲料注册登记资格考核告知书》(附表4)。
五、对分支局考核情况的监督抽查
省局成立专家组负责对各分支局考核合格的注册登记企业进行监督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结果确定不合格企业的比例数,从而确定对单一企业还是全部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加工出口。
六、注册登记企业的资格变更、重新申请及资格取消
(一)注册登记的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换证或变更手续:
1、注册登记证书满五年有效期(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2、企业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关键技术人员发生变化;
3、其他较大变更情况。
(二)注册登记的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1、企业加工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生产产品种类发生变化;
3、企业改建、扩建、迁址;
4、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的。
(三)注册登记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
1、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生产加工植物源性饲料条件的;
2、隐瞒或瞒报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3、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4、停产一年以上的、破产或者被兼并不再生产植物源性饲料的;
5、买卖、转让、租借《山东出境植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
6、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7、其它违反注册登记规定,影响植物源性饲料检验检疫质量和安全的;
8、被输入国家或地区检出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9、企业自行提出注销申请的;
10、其他重大问题的。
七、监督管理
(一)分支局对辖区内的注册登记企业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审核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方式。
(二)分支局对注册登记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厂区的环境及卫生状况、管理人员情况、生产设施及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
2、原料的来源、采购、存放及生产加工出口等相关记录;
3、原料及成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
4、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是否正常;
5、年度审核根据《山东出境植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考核认可条件》(附件2)进行审核;
6、其它应检查的内容。
八、检验检疫
(一)出境植物源性饲料应向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相关规定提供单证。
(二)出境报检时应提供《山东出境植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在报检单上注明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地址、编号等信息。
(三)分支局对来自本辖区以外注册登记企业的产品(如港口集货),必须查看注册登记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山东出境植物源性饲料产地供货证明》(附表5);
(四)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于来自非注册登记企业的出境植物源性饲料,不予受理报检。
(五)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下列要求对出境植物源性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1、依据我国出境植物源性饲料检验检疫规定;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进境植物源性饲料检验检疫规定或要求;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及相关的国际规定;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出境植物源性饲料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有关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出境;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3、分支局可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注册登记等监督管理措施,对出口植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风险大小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和抽样检测的频率。
九、违规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