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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十不准”——————————————————————————————————————————————————————————2007-8-29 12:40:19 点击次数:
一、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降低检验检疫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不准违规抽取和处理工作对象的检验检疫样品; 三、不准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和违规使用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识; 四、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五、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六、不准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和旅游活动; 七、不准向工作对象借款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八、不准占用和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及电脑等设备; 九、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的产品; 十、不准通过工作对象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一、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降低检验检疫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不准违规抽取和处理工作对象的检验检疫样品;
三、不准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和违规使用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识;
四、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五、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六、不准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和旅游活动;
七、不准向工作对象借款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八、不准占用和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及电脑等设备;
九、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的产品;
十、不准通过工作对象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